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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4-07-15 15:47:29     行业资讯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_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_网约车平台_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一、修订背景: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实行以来,为规范丽水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3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合规车辆1751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超过13000人。《实施细则(试行)》施行至今已有7年时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关于“平台公司管理规定”、“车辆准入条件”、“驾驶员准入条件”、“合乘行为”等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等要求已不相适应,为此,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及时更新网约车实施细则。鉴于此,决定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定,同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指导意见,学习借鉴了温州、湖州、金华及衢州等城市在许可、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经过座谈、社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和反馈共6条(见附件2),采纳4条,不采纳2条已做解释说明]等系列规定程序。广泛听取网约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反复研究修改,并通过我局党委会会议研究审议。与此同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丽司函〔2024〕13号),7条意见已全部采纳。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丽水市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丽交〔2023〕22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制定。


三、《实施细则》的内容框架: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八部分,分别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私人小客车合乘、聚合平台、附则。


四、主要调整内容(新旧政策差异):


(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规定有何调整?


1.调整网约车平台的许可方式,将网约车平台资质统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及核发证件。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具体理由为:网约车不同于传统的巡游车,其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经过几年实践,要求网约车平台到每一个县(市)申请许可,不利于网约车合规化工作的推进。


另外,虽然丽水市已有13家平台公司取得许可,但上述平台公司的许可基本集中在市本级、龙泉、青田等地,其中市本级10家。获得许可最多的平台公司也只向2个县(市)申请了许可。因此,修改后的许可方式免去了网约车平台奔波至各县(市)办理许可的繁琐程序,符合丽水市“最多跑一次”的行政许可改革创新精神,有利于平台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更大化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2.调整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将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由原来的许可地(即:县(市)区),调整为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网约车平台普遍不愿意去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申请许可,而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如在这样的情况下限制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则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无法享受到网约车出行的便利。同时,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已将网约车平台的许可权由原规定的各县(市)统一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还以县(市)区作为独立经营区域显然也不合理。该修改方式简化了网约车平台的许可负担,调动网约车平台在各县(市)区的经营积极性。


(二)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准入条件作了什么调整?


车辆准入条件调整为“计税价在20万元以下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300千米;计税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或非新能源出厂新车,可不受技术参数限制。”虽然《实施细则(试行)》鼓励网约车采用新能源车型,对其准入标准相对燃油车较低(具体为:“轴距不小于2600mm及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而没有像燃油车一样对购置税计税价格作任何要求)。但经过过去七年多的市场观察发现,真正投入到网约车队伍的新能源车还是较少。为落实《全面实施交通先行战略加快构建“311”交通圈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实施方案》(丽委办〔2022〕30号)和《丽水市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丽交〔2023〕22号)有关加快推进出租车辆新能源化的文件精神,鼓励更多的新能源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同时《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充电设施等条件具备的地区,网约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车型。因此,本次修改将车辆计税价低于20万元的车辆,仅许可新能源车作为网约车。计税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或非新能源出厂新车,可不受技术参数限制。


(三)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准入条件作了什么调整?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调整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时,出于谨慎角度考虑,对于驾驶员的准入资格设置偏高,对网约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我们认为《实施细则》已明确了驾驶员的许可前考试、许可后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放宽驾驶员资格并不会影响到驾驶员提供服务的质量,反而能进一步满足乘客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故本次修改放宽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只要驾驶员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即可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四)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作了什么调整?


鉴于网约车经营中存在着假借合乘方式进行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故本次修订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界限,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涉及非法营运的,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聚合平台做了哪些规定?


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日常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和“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丽水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监督管理的条款。


五、适用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网约车平台公司(含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车辆、网约车从业人员(驾驶员及管理人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六、关键词诠释:


《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或拼车)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实施细则》所称聚合平台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七、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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