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行业资讯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4-05-22 09:54:53     行业资讯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告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列入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前期,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总结近年来管理服务经验和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集中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电子邮箱:357945760 qq.com


信件邮寄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36办公室(备注:网约车实施细则反馈意见)。邮政编号:650500


联系人及电话:刘老师64151908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1日


全文如下: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具体负责主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管理。


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在全市或者主城五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连续续航里程350千米以上,安全气囊6个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燃油(气)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5万元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本人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约车。


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昆明市主城五区,主城以外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当地。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


(五)网约车车辆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变更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网约车。


第十九条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办理报备注销手续。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推进减证便民,提高审核效率。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定期检查、审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三)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发现车辆相关运营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五)保证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六)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发票;


(八)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九)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二)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十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七)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接受“一口价”订单。在调整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前,应当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十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App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及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落实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四)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甩客;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七)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


(九)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打击报复;


(十)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十三)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十四)参加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和服务意识;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不按照规定擅自提高计价收费标准的;


(二)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服务质量情形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等数据信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被许可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应当中止相关经营服务。


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撤销、注销该许可。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云南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云南”、“信用昆明”等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合乘分担费用公里平均价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公里租价的50%。违反规定的,按照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8年1月3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关于《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6年以来,对规范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昆明市共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42家,其中,主城五区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18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4381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45823人;主城五区以外9个县(市)区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24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740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775人。行业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不断汲取经验,采取了系列措施,促进行业从无序发展到逐步规范。但随着行业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面临了新形势,出现了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持续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修订的过程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运输”的新业态,其运营、组织模式相较于传统运输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作链条长、利益主体多、结构层次复杂”的特点,一直以来,是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厘清权责、压实责任、强化管理、维护稳定,《办法》拟提升立法层级,作为2023年地方政府规章预备类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了立法调研和起草。经调研,考虑到维护法制统一,保持立法之间的衔接性,2024年度,将《办法》列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类项目进行修订。前期,起草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在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部门集中研究论证,形成了现在的稿本。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坚持以守牢安全为红线、以规范经营为导向、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各方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体现了强化行业监管的基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名称。由于网约车管理立法已有“一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条例(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一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作为上位法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将《办法》调整为《细则》,体现政策的实用性、准确性,也便于辨识。


(二)调整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工信、工商、质检等部门统一调整为规范表述。


(三)明确网约车规模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细则》第五条明确建立网约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巡游车、网约车运力规模,在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的同时,兼顾行业融合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增加行业协会有关条款。《细则》第七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五)推进网约车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要求,推动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转办问题整改落实,《细则》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细化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平台、车辆、驾驶员分级分类许可制度,破除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掣肘,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全市一本证”,在昆明市主城五区获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要求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不再强制要求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车证、人证实行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实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六)适当提高网约车的准入条件。《细则》第十二条结合昆明市行业发展实际,参考其他城市经验,适当提高了网约车准入门槛,体现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七)完善车辆、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分别明确车辆、驾驶员、平台退出运营服务的要求,便于准确掌握运力及从业人员规模、平台管理状况,实现精准、科学化管理。


(八)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检验、培训教育、日常监管责任和利益分配原则,从源头上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九)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权利义务,推动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细化网约车驾驶员、乘客责任。《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网约车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的规定,压牢网约车经营服务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责任,明确乘客乘车的义务。


(十一)优化行业管理服务方式。《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车、人的信息化监督机制,推动管理的高效化、科学化。


(十二)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管原则。《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属性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便于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十三)《细则》还对法律依据进行了补充、对网约车驾驶员营运注册进行了规定、对乘客拒付车费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信用建设要求进行了细化等。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更多资讯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邢台市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城际客运系统开发解决方案

猿著提供代驾软件开发解决方案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知要求清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

出租车系统开发公司分析巡网出租车行业稳定特征比较及趋势

代驾系统开发:为代驾公司打造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

网约车牌照申请丨货拉拉旗下"小拉出行"南平折戟

杭州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网约车市场运行监测信息

四川省网约车从业风险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