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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03 11:07:10     江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按照科学引导、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未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人,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签订运营管理协议。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运营管理协议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车辆人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线下服务能力要求、经营者承诺等内容。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千瓦以上;

 (三)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

 (四)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初次或者变更登记。

 登记完成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所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涉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客运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和考核。

 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变更登记以及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网约车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注册的网约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予以清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向其登记注册的驾驶员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网约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体系及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失物查找、投诉处理等制度;

 (四)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车辆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市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五)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六)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七)按照国家规定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八)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九)公开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十)车身具有统一规范标识,外观、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

 (十一)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并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约车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主动向乘客提供本市车费票据;

 (六)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管理监督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记、运营、交易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并遵守本市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禁止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或者出租客运资质的车辆从事相关客运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网约车运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城市治理长效考评体系,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

 市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约车运营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测评结果、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

 (二)将报备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抄送公安机关;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网约车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网约车车辆登记注册、驾驶员违法记录审查;

 (二)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违反网络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建设,对网约车驾驶员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日常宣传教育;

 (四)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公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价格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税务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应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2016年1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四项要求,且申请时距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本市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