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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10-01 16:04:48     江苏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界定)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

  第五条(经营许可)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期限为四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含培训场地);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低于2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车辆资质条件)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营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不低于巡游车主流车型价格的1.5倍。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价格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发布;

  (四)新能源车辆(纯电动或油电混合动力)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及以上要求;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接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等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驾驶员资质条件)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车辆注册)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只能注册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需要变更注册,按规定办理变更报备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初审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集中办理。

  第十条(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条件以及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对网约车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网约车标识)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也不得单独设置体现网约车性质的文字、标贴或其他设施等。

  第十三条(巡游车转换网约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可转为网约出租汽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转换为网约出租汽车后,原巡游出租汽车标识清除,不得再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及使用年限)网约车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许可注销)在本市经依法许可的网络车平台公司,自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终止经营)在本市经依法许可的网络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或终止经营,确需停业或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网约车买卖)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严禁买卖。车辆如需变更所有人的,应办理网约车经营相关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异地经营)网约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起点在发证机关直接管辖区域以外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在铜山区、贾汪区注册的网约车可以在市区范围内经营。

  第十九条(安全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营业性交强险和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本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号码、通讯地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网约车车辆牌号等有关证据及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网约车驾驶员被投诉或者被举报到管理部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处理。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接受调查。

  第二十一条(打击报复处理)网络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调查核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或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的指导,强化行业自律,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经营。

  出租汽车协会应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机制。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因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或被司法判决,以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时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规定由交通、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因地制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