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平台如何承担责任?有依据了
2021-10-18 18:05:00 行业资讯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一条款为网约车平台作出了明确的定性,为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了依据。
从运营模式来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决定网约车服务内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包括对驾驶员运营资质的审查,且驾驶员只能通过平台指派与乘客达成交易,没有自主选择权。
换个角度看,乘客对于网约车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是以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能力和品牌度为基础,而非是以具体驾驶员的信用评价为对象。平台公司对交易的深度介入,确认其承担的是“承运服务”,而非信息撮合服务。
因此,网约车驾驶员是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去履行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属于提供劳务一方,与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那么,驾驶员在接单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驾驶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平台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驾驶员进行追偿的。
具体案例1
2021年5月21日晚,佛山一名网约车司机黄某驾驶车辆,碰撞死者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抢救数日后,叶某不治身亡。交警大队认为,网约车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事发前一天的2021年5月20日,黄某刚与佛山优行科力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科力源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12个月,黄某作为网约车司机,驾驶科力源公司提供的“曹操出行”专车,使用“曹操出行”APP,完成科力源公司派发的出租车订单业务。事故发生时,是黄某第一天上班。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网约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结论,法院认定,涉事司机对死者家属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涉事司机是科力源公司员工,事发时在从事工作期间,该赔偿责任由科力源公司承担,共计40万余元。
广东信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旺认为,佛山这起案例中,网约车背后公司否认与司机构成用工关系,以“承揽合同”的形式,掩盖实际上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正确的认定和裁判;该案的审判思路、取证过程、判决结果,对今后同类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具有诉讼或非诉讼层面的实务意义。
具体案例2
2017年,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认为,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每月持续产品迭代更新
快速Saas搭建+定制开发
专属客户经理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企业合同及国家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