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网约车新规  /   广西  /  

防城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04-02 10:58:02     广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服务平台),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监督工作。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及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上思县、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监督、大数据和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财政、人社、住建、税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按照总量动态调控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服务平台

  第六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平台公司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相关规定以《暂行办法》为准。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

  (四)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公平高效的派单规则。

  (七)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不得有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三)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变更为网约车的,登记日期须在3年之内且行驶里程在4万公里以下,经营期限相对应扣除。

  (四)车辆档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轴距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59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9升。

  2.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及以上。

  (五)由服务平台统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摄像头及司机身份识别系统。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内部显著位置展示统一标准的标识、网约车服务机构名称及行业投诉监督电话。

  (七)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八)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九)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许可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许可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须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但不再保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驾驶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名单制度的驾驶员,两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第十六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原件。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经营地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四)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六)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已备案的网约车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等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四次。

  合乘属于各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以及社会稳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20年4月1日起至 2020年6月30日止。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