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06-14 10:12:29 广西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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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五县)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网约车日常的监管工作。
公安、工信、商务、工商、发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出租汽车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网约车的职业规范制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五条 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数量,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南宁市有相应分支机构及服务能力:须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不少于60平方米的营运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学习场所和停车场的,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六)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第八条第(二)、第(三)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3日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座三厢小客车和7座乘用车辆轴距均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3万元人民币;
(三)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车身外观有明显的网约车标识;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六)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及交强险;
(七)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八)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无A级及以下等级。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六)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下列记录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提供: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约车经营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三)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无故爽约、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五)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平台;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机动车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车辆,禁止转为网约车。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可按程序转化为网约车。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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