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12-25 14:35:53 浙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
(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
(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 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县(市、区)指定的专职负责人清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三) 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证明材料以及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嘉兴市,经营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意其接入经营;
(二)本市浙F牌照;
(三)车龄不超过4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
(四)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燃油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km;
(六)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同意其接入运营的平台公司向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四)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国税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除外;
(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2次及以上;
(五)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近3年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及以上;
(六)近3年内无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平台公司或驾驶员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驾驶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居住证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三)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近3年内无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2次及以上记录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需对外公布;
(二)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投诉需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三)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四)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不得喷涂或张贴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车内外不得具有任何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及广告。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采用巡游方式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客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候客。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工作。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名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给予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奖励、补贴,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二十二条 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车辆,应当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二十三条 合乘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合乘的发生是车主的顺路行为;
(二)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场或公共站点主动邀约乘客;
(三)应在合乘前知会乘客其计划出行目的地;
(四)应在合乘发生前与乘客就费用、上车点、下车点等与乘客达成一致;
(五)向乘客收取的每公里平均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六)每日每车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不超过2次;
(七)不得在车内外张贴有关合乘信息的、或具有任何统一特征的标志、标识。
第二十四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则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消其发布出行信息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网络预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市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及城市交通客观情况的变化调整网约车车型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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