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10-28 10:55:28 广东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宣传部(网信办):关注网络舆情动向,统筹各部门涉及改革工作中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沟通,谨防谣言、错误信息的传播。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对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查处网络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法制部门:对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管理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出租车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改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明码标价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发现涉及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信部门:根据两个文件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线上服务能力监管工作,重点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进行监管。
维稳部门: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完善联动维稳机制,完善部门维稳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维稳工作重点,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商务部门:加快推进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转型升级,为包括网约车在内的汽车回收、拆解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责任;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及时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质监部门:研究制定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及监管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培训,使其熟悉计量监管规定,督促其落实计程计时的主体法律责任,保证计量准确;加强计量监督,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中山市辖区内成立服务机构且符合以下设施条件: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教室,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培训教室的,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 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中山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山办公场所场地图纸、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山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每三年公布一次。
2016年11月1日起车辆准入标准为:初次注册登记《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未满8年,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公里的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2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8万元;2年以上8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8万元;纯电动车无价格限制,但车轴距应不小于2650毫米。
(三)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外观、颜色不可与中山市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递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车辆价格鉴定评估证明);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第(二)项要求的车辆,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加注“拟同意申请”意见并签章,车辆所有者持该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变更手续及安装相应监控设备。
(三)申请人持公安交警部门加具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已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车辆行驶证、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证明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证明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最高为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针对非本地户籍);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持《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相关培训教育应建立培训大纲及档案(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在中山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中山辖区内;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对网约车在税收上负有监督或代扣代缴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在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认定后的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经营者自动发送。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中山市从事合法网约车服务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驾驶员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驾驶的车辆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驾驶员、车辆须接入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且已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4、单次营运行为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线上预约、派单(或抢单)、接单,形成完整的订单流程记录以备核查,不可巡游揽客或线下接受预约载客。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中山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及人民银行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支付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中山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局、网信部门、经信部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发改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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