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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2018-08-11 15:28:55     广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作了总体的规定,同时也将部分管理事项下放,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明晰。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主要是对《暂行办法》下放至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规定的事项进行明晰,以及对《暂行办法》一些不够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便于《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暂行办法》及网约车管理相关规章、行业标准已明确的事项,除一些系统性的事项(如工作程序)须引述外,本细则不再重复。
第二条 在清远市市区(包括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公司性质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在本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解读]《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明确了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属地管理。因此,按照管理权限,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清远市区。
为便于各县(市)开展工作,各县(市)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外,也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原则,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升级转型,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通信、经信、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
第五条 拟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非本地企业法人,应先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区设立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
第六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非本地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本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或委托该分支机构在本市申办网约车经营许可及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本市所设置运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清远市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为清远市(粤R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使用自然吸气或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轴距不少于2610毫米,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少于110马力(81千瓦),满足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少于25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受限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相关网约车经营者应具备市区网约车经营资格;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有接入该经营者网约车平台的意向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先行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一)车辆所有人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约车初审,办理初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条件初审申请表》(见附件二);
2、车辆所有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车辆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
属委托办理的一并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办理业务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属于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属单位对经办人出具的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3、车辆资料:
(1)属在用车辆,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2)属新购车辆,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规格为2R(8.9*6.1、分辨率9300*696 )的车辆照片2张;                              
5、车辆信息汇总表(申请多辆车时提供);
6、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还需提供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定的接入平台意向书。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按第十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为通过审核或不通过审核的《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初审结果告知书》。
(三)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当持《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初审结果告知书》,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车辆所有人须为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卫星定位信息应按规定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平台。
(二)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材料;
4、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还需提供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定的接入平台协议书。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有效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挂钩。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原车辆所有人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缴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按第十四条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缴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
网约车退出网约车经营,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电信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公司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一致,其车辆可接入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平台开展网约车服务,车辆轴距和发动机排量不受第十一条第二款限制,不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包括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信息);
(四)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书;
(六)近期小1寸和大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各1张及数码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程序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程序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外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参加本市的网约车区域科目考试并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在市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其注册仍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章是对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的规定
一、关于网约车经营者准入退出
(一)明确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需提交资料,申办程序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非本市企业法人可以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也可通过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但不得以办事处等其他形式分支机构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退出
(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具体标准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10号)已对市区网约车车辆条件进行了规定,本细则直接引用相关规定。各县(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网约车车辆条件另行规定。
(二)《暂行办法》未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程序进行明确,而是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进行规定,但我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暂时不具备信息系统对接条件,完全按照该文流程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一定困难。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参照交办运〔2016〕144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细则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程序作了规定。
(三)《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细则第十八条是鼓励措施的细化。
三、驾驶员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对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增加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车载视频等方式对接入本公司平台网约车实施安全防护和服务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保证接入平台车辆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出租汽车服务》(GB/T 22485)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市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通过乘客客户端公布,实行明码标价。计价方式、标准变更应提前3天通过客户端APP向社会公示。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其运价按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不需喷涂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但在载客运营时,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表明网约车身份的标志,标志样式由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
第三十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客运站、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提供的服务在超出清远市区范围的,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清远市区内。
第三十一条 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应与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对接,将提供服务额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信息以及运营数据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活动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市场行为;?
(四)发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六)市质监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七)人民银行驻清机构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八)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经营服务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分支机构:指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并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或委托,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机构。
(二)新能源车辆: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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