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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05-08 16:28:09     广东

 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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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级或者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培训场地和停车场地,以及经营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二)经营区域: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网约车的经营区域为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惠阳区、大亚湾区网约车的经营区域为惠阳区和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网约车的经营区域分别为该县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经营期限:4年。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惠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新能源汽车不受此限制),前后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

  (四)车辆注册日期在3年以内,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在前车门两侧显著位置喷涂经营区域、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及标志、监督投诉电话等网约车标识;

  (七)外观、颜色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有明显区别,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八)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巡游车,不受第十条(三)、(四)款的限制,由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收回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减巡游车企业的巡游车经营权数量。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被撤销或吊销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类别;

  (五)曾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最近一年内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少于3次。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网约车及驾驶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更新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如有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服务质量考核标  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利于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九条 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的监督管理,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应加强对网约车支付结算方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纳税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做好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加大网约车信用监管力度,及时公示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网约车计程计时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准确,依法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经信部门应做好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重点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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