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2024-07-31 11:53:06 山东猿著城际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7月29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猿著城际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随着济宁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对高质量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于延长从业年龄的呼声较高,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业态也需要加以规范。
猿著城际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处理好出租车行业不同业态、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了《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突出立法实效,不分章设节,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立几条。《规定》共有10条,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客运服务使用新能源汽车;第四条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监督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审核责任;第十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全文如下: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7月4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客运服务。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第七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审核,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违反前款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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